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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歷經一年多來的努力,終於一○五年三月廿四日市府公布實施。為提升動物保護工作之周延與適切性及加強寵物源頭控管與飼主責任教育,該自治條例制定許多彌補動物保護法不足之措施,其中關於特定寵物業部分也制定多項規定。
動物保護處徐榮彬處長表示,動物保護法僅規定特定寵物業者販售寵物時應施打晶片,卻未規範同時應至寵物登記站辦理登記,造成許多寵物身上植有晶片,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卻無登錄飼主資料之窘境;施打未登錄晶片的毛小孩走失後,雖經民眾拾獲送交動保處,但因資訊網查無飼主資料,仍無法回到爸媽的身邊;為避免此種層出不窮的狀況,本條例規定寵物出售予消費者應完成寵物登記。
另外,為強調居住安寧,本條例訂定公寓大廈三樓以上不得經營寵物業,並且為加強對業者之輔導,規定業者應加入高雄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每季應彙報繁殖、買賣、晶片使用情形相關紀錄予主管機關;以及不同於動物保護法,本條例強化業者之在職訓練,負責人或專任人員應接受訓練課程達一定時數才可換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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